全省破产法律实务培训会在池州市召开
更新时间:2024-01-05 阅读次数:0


全省破产法律实务培训会在池州市召开

2023年12月30日,由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举办的全省破产法律事务培训会在池州市召开。安徽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胡孔胜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唐民松致辞,安徽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谢思泽莅临指导,池州市司法局局长杨玉兵主持开班式。

唐民松简要总结了协会成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他指出,协会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制订并提出意见建议,尤其是为制订《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出台府院联动机制的文件提供协会意见;走访、调研了上海、浙江、安徽多地的管理人协会并开展交流;设立5个工作委员会、14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各个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地纷纷开展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协会也将在届中和届满时组织考评,作为选任下一任主任委员等的考评依据;在培训方面,因疫情原因,协会自成立以来共组织了六次线上培训,疫情消除后,今年共计举行了三次大型线下培训活动;其他协会工作的详细情况可以查阅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中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本次培训有幸邀请到了国内一流大师级的专家以及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资深法官前来授课,机会难得,祝愿大家学有所成。

胡孔胜充分肯定了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以来的各项工作。他指出,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协会成立二年来,活动内容较为丰富,服务成效较为明显,有力促进了行业发展,社会各界反映评价较好。就进一步做好协会各项工作,胡孔胜强调,一要注重工作谋划。对目前破产管理业务中的遇到热点、重点、难点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全省破产管理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二要加强沟通联络。各级破产管理人协会要全面加强与各级法院等破产行业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执业环境,切实防范执业风险,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三要强化规范管理。要及时制订针对破产管理人投诉的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规范,确保协会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力有序,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规范功能。四要促进业务发展。要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落实发展新要求,掌握行业新动态,认真履职,担当作为,全力推动破产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破产管理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胡孔胜要求,要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以实绩实效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

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组成员王新欣、徐阳光,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破产案件资深审判专家陆晓燕授课。

王欣新教授以“破产重整与破产法修改”为主题,围绕着破产重整申请、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期限问题、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问题、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强制通过的条件以及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补充申报债权、重整计划的变更、担保物权的行使九个方面,详细介绍了现行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解读立法本意与实践中的偏差,并介绍了未来法律修改的方向与思路。

徐阳光教授以“破产法实施与破产法修改重点问题”为主题,分析了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的重要性,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介绍了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等方面内容。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预重整制度的性质、破产程序中的检察监督、破产税务问题、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未来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定位、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现实问题,徐教授一一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陆晓燕院长围绕破产程序的定位、本质、阶段、类型四个主题,从破产审判实务的角度进行了授课。其中,破产程序的定位应当遵循市场自治、司法引导与行政配套,并详细为大家解读了相较于正常企业,为何要在破产企业中引入司法程序;对本质的解读,则站在法官的视角,提出了“概括”的“简易审判+破产执行”的理念,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应当扮演的角色和如何提升自己的执业能力,以及与刑事审判相关联的退赔程序的特殊性;对于破产程序的阶段和类型,则根据破产申请、鉴别拯救、清算分配的不同阶段,分析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三个程序的利弊及转换,并通过案例解读如何通过灵活转换程序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韦文金、副会长兼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黄中梓、副会长邵辉、副监事长杨俊武、陶传江、杨季冬以及学者、法官、省内破产管理人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等300余人参加会议,培训取得圆满成功,获得与会人员广泛好评。

供稿:葛瑞琦

编辑:施伟健

审定:谢思泽、唐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