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与使用,保障协会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与使用坚持依法民主、公开透明、合理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2000元/年
单位会员5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15000元/年
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25000元/年
第六条 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入会不足6个月的,减半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的,全额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申请退会的会员或根据本会章程视为退会的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在会员中分配。
会费具体应用于:
(一)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
(二)协会办公场所租赁、办公和管理费用;
(三)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管理人责任保险等产生的费用;
(四)本会运行和发展所需的其他必要支出。
本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如果在年度核算后有较大节余的或者较大不足的,应及时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按新的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费收支账户,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会费收支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12月6日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