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究--以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为例
更新时间:2023-05-10 阅读次数:0


强制清算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究

    --以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为例


受经济下行影响,实体经济困难突出。市场中许多公司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资金链断裂,公司运行陷入僵局。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矛盾不断激化,债权人与公司关系紧张,由此导致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无法组成有效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司法实践中,申请法院介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是解决该问题最佳选择。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纪要”)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清算组的指定等方面,对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实务问题做一次详细的分析与介绍。文中的基础案例是笔者有幸参与的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团队承办的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以下简称“太平湖公司”。为使文章内容更加全面充实,对部分案件信息做了调整处理)

基础案例背景介绍:

太平湖公司原为黄山地区优质地产企业,在黄山区开发多个地产项目且运营销售良好。但因其挂靠码头项目部自 2012 年起资金链断裂,其对外债务无法按期清偿。造成了大量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受偿,众多业主无法按期拿房、办证。所涉及的大量诉讼、债务、上访事件严重影响到太平湖公司,导致其无法正常运营。码头项目部已烂尾停滞近 7 年时间,期间经过多次重组、处置,均未取得预期效果。码头项目部的资产在法院多轮拍卖后也以流拍告终,所涉及的各项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 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院《清算纪要》第二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确定: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该类案件的地域管辖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基础案例中,太平湖公司的住所地为黄山市黄山区,核准登记机关为黄山区工商局。由此可以判断太平湖公司清算案的管辖法院是黄山区人民法院。

二、 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清算纪要》第六条规定,“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清算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类似于破产案件,因破产案件一般属于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所以,强制清算案件一般情况下也由商事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法院也可成立专门的清算案件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一般情况下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案件关系比较复杂。所以,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依法由黄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 强制清算的提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如果无法自行清算,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较为普遍,在债权人未起诉情况下,公司股东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的三种情形下才能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清算纪要》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由此可知,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为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该条也规定在成立清算组但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强制清算,进一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该规定,提起强制清算的形式要件为:

(1)清算申请书;

(2)被申请人即被强制清算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4)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5)在已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需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证据。

2018 年上半年,因严重债务危机导致经营困难的太平湖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申请人孙某向法院提供太平湖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一份,载明:“会议决定事项:一、因公司经营困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自本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双方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申请人孙某(太平湖公司股东)以太平湖公司股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对太平湖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黄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四、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清算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后在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同时,如果召开听证会,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不召开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清算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黄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受理孙某对太平湖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申请人孙某系被申请人黄山区太平湖公司股东,其具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孙某以被申请人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太平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受理条件。

五、 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清算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黄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孙某对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太平湖公司清算组。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迅速入驻项目部并展开工作。

      本文以笔者参与的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为基础案例,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等方面对强制清算案件的实务问题做了一次详细的分析与介绍。司法实践中,强制清算案件一般持续时间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这对清算组的业务能力要求非常高。后期笔者将继续以太平湖公司强制清算案为基础案例,与各位分享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工作的一些实务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与我们联系,共同交流,共同进步。


撰稿:孙浩(管理人责任与风险研究委员会)

编辑:施伟健

审核:李连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