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招募新设业务研究委员会及充实已设“两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06 阅读次数:0

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关于招募新设业务研究委员会及充实已设“两委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皖管发【2023】8

各位会员:

鉴于协会已经发展了第二批新会员,为满足广大会员执业人员参与协会“两委会”工作的需求,招募更多有志于参与协会工作的人员参与到“两委会”工作中去,经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会长办公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协会就招募新设业务研究委员会及充实已设“两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内容

1、招募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府院联动机制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充实已经设立的5个工作委员会、12个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人员。(注:报名人数较多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存在被调剂到其他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可能)

二、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置

协会设置5个工作委员会、14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含本次拟新设2个业务研究委员会)。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

主任委员

规划发展外联外宣工作委员会

唐民松

执业规范与维权工作委员会

朱明

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委员会

朱金宏

会费基金保险财务工作委员会

李静

业务培训交流指导工作委员会

黄中梓

 

名称

主任委员

分管副会长

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

肖鑫

邵晖

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

孙长文

高峰

破产和解业务研究委员会

韦国

张从江

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

李海燕

邵晖

债权审核业务研究委员会

张玉文

朱明

财产调查与审计评估业务研究委员会

夏雷

李静

清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石立云

蒋祥爱

资产处置业务研究委员会

袁有锋

高峰

合并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范斌

朱金宏

跨境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余丙南

黄中梓

涉税业务研究委员会

王静

褚道成

管理人责任与风险研究委员会

凡龙

史东洋

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

新设

-

府院联动机制研究委员会

新设

-

各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详见附件1。

 

三、报名条件

1.委员

(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申报工作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养及专业水准。

(3) 在我省连续从事破产管理人法律事务或其他破产相关业务3年以上(20201月1日前开始在我省从事破产相关业务),或者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在我省连续从事破产相关业务1年以上(20221月1日前开始在我省从事破产相关业务)。

(4)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5) 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近3年参加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市律师协会及其他专业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中没有被除名、无故退出或者缺勤严重等情形。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 符合委员报名条件且从事破产相关业务5年以上,或者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连续从事破产相关法律工作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

(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

(3) 有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

四、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通知之日起至73117时止。

(二)报名方式及要求

1.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自愿申报。

2.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打印报名表:《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两委会”报名表》(附件2)。报名表可通过关注公众号“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官方网站(www.ahaba.cn)获取。

3.将电子表格发送至ahaba2021@163.com,邮件主题请加注“姓名+两委会报名”字样,表格命名为“姓名+律师事务所”

4.将打印好的表格(一式两份,必须加盖公章)、相关领域研究文章复印件、办理的典型有影响案件(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荣誉证书聘书复印件(一份)一并邮寄至省管协秘书处。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五、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方式

(一)工作委员会

1.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自愿申报情况,结合各工作委员会的实际研究确定。

2.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自愿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报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二)业务研究委员会

1.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报名情况研究确定。

2.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根据报名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竞聘选拔的方式产生(竞聘方案另行发布),报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六、有关说明

1.请各会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报名。

2.每个申报人原则上只申报1-3个工作委员会或业务研究委员会。

3.如业务研究委员会报名人数超过30人或者低于11人的,会长办公会议将综合考虑报名人意愿、业务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予以调剂。

七、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湖路与黄桂路交叉口东北角合肥金融广场D8栋西一楼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江春丽、施伟健,电话:62819785、62819725

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37月6

附件1:

 

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两委会职责划分

 

 

一、工作委员会

(一) 规划发展外联外宣工作委员会(简称:发展联络工作委员会)

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破产管理人执业状况、执业环境等与破产管理人执业相关事项进行调研;积极与党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等沟通联络,争取行业扶植、支持;协会对外宣传、公众号及网站管理;与行业部门以及其他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沟通交流;破产相关法治宣传等;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 执业规范与维权工作委员会(简称:规范维权工作委员会)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会员开展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对会员之间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冲突进行斡旋、调解;协助行业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安徽省律师协会、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对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管理人各类工作指引、工作规范制订工作;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 组织人事考核奖惩工作委员会(简称:人事奖惩工作委员会)

对会员发展、机构设置、人员聘用提出意见;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处、各工作委员会及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制订、修改协会奖惩工作办法;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对会员单位执业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协会奖惩工作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惩戒;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 会费基金保险财务工作委员会(简称:财务工作委员会)

负责组织收取管理会费;组织制订协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制订、修改管理人互助基金制度并负责实施;为会员办理管理人执业保险;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联系组织审计工作;组织协会财务相关工作;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 业务培训交流指导工作委员会(简称:培训指导工作委员会)

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接受会员的业务咨询并组织相关业务研究委员会进行研讨与指导;组织开展管理人业务相关的交流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研究委员会

(一)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破产清算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指引;从事破产清算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破产重整、预重整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工作指引、临时管理人预重整工作指引;协助协会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完善省内预重整制度建设;从事破产重整、预重整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破产和解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破产和解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管理人破产和解工作指引;从事破产和解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强制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强制清算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管理人强制清算工作指引;从事强制清算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债权审核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债权审核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管理人债权审核工作指引;编制债权审核文书模板;从事债权审核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财产调查与审计评估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财产调查工作相关的培训交流;探索财产调查过程中管理人与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协调工作机制;制订管理人财产调查工作指引;从事与财产调查业务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清收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资产清收(包括债权清收)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制订资产清收(包括债权清收)工作指引;从事与资产清收(包括债权清收)相关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资产处置业务研究委员会

为会员参与破产财产处置工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探索破产管理人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拍卖公司等交易服务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收集、发布资产处置典型案例;从事管理人资产处置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九)合并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与合并破产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收集合并破产的典型案例及制判理由及从事合并破产相关实务和理论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跨境破产业务研究委员会

研究破产法的域外效力问题和对外国法院破产程序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开展参与办理涉外破产业务相关的培训交流、业务指导;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一)涉税业务研究委员会

开展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问题的业务培训;致力于解决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税务政策疑难以及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涉税业务培训;加强协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二)管理人责任与风险研究委员会

开展管理人责任与风险防范培训交流;研究管理人履职法定责任的种类、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构成条件;探索建立完善管理人内部风控体系,制订管理人风控体系建设工作指引;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刑、涉民相关课题的理论和实务研讨活动;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

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问题进行研究;对破产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进行研究;开展管理人执业过程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的业务培训;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四)府院联动机制研究委员会

对接法院、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府院联动相关政策措施;开展与府院联动政策措施制订有关的调研;承担法院、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工作任务;参与法院、政府组织的关于府院联动政策措施座谈,提出建议、意见;收集、整理府院联动政策文件汇编;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2:《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两委会”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