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缩写:AHABA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入选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具备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及其他有志于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政策,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加强行业自律,增进行业交流,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秩序,强化会员履职保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司法厅。本会接受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
(三)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行业宣传及对外交流合作;
(五)建立破产管理人互助基金,为会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援助;
(六)推进破产管理人行业信息化建设;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办理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授权和委托的事务等。
上述业务范围简要概括为:维护会员权益,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训交流,建立互助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发展。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才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入册会员、团体会员和观察会员组成。
(一)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具有管理人资质的单位(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入册会员;
(二)安徽省各市(县)破产管理人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备团体会员资格,经自愿申请,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现虽未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但有志于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或个人及其他从事与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业务相关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审计、评估、税务咨询、财产拍卖、共益债出借等机构或个人,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会观察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入册会员或观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破产管理人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入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办理安徽省各级法院强制清算、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有获得本会互助基金援助的权利;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观察会员享有除本条第(一)项及第(六)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授权后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第十四条 会员如延迟交纳会费超过六个月达到两次,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次数达到三分之二的,经理事会确 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的会费管理办法;
(四)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委托,制定和修改行业规范;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七)决定破产管理人互助基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办法;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解散等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其中对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八)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位会员应指定破产业务负责人作为履职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职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则变更的人选应经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主持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选人选。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迟换届选举期限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选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三)制定行业管理规则、执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
(五)审议本会重大资产购置、管理和处置方案;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七)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罢免其理事资格,并通知该理事所在单位重新推举代表履行理事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理事职务的;
(二)无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达两次以上的;
(三)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会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担任会长、副会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务;
(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五)组织处置突发事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监督本会年度预算计划、会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副会长、会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七条 奖励和惩戒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破产管理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依据奖励规则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会员,依据惩戒规则予以惩戒。
第四十条 本会对会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有权建议和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本会应当终止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本会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解散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安徽省内具有影响力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 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2 月 6 日安徽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